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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干林带等三类林地储备库管理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7-12


  2017年4月4日我厅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干林带等三类林地储备库管理的通知 》(闽林综〔2017〕3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陆续提出了"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是对使用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和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方面均要求做到占补平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效率,精简林地申报材料,应要求各地先行建立三类储备库,对占补工作实行储备库管理,并对储备库的建立、确认、使用、后续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储备库的建立、上报和批准审核确认

  要求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将三类储备库建立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厅。我厅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三类储备库进行调查或核实,并于次年3月31日前予以批准审核确认。经我厅批准确认的林地储备库,作为建设项目征占使用相关林地的前提和依据。

对建立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三类林地储备库的具体要求、规定、上报程序、批准确认的标准等,将分别由厅造林处、林场局、资源站另行规定。作为进入储备库的补充基干林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林地,即对区位内的非林地划入基干林带首先应变更为林地。二是必须确权发证,即对区位内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后,必须落实确权发证;新造红树林,经验收合格后,且完成确权发证变更为林地的,可作为补充基干林带。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鉴于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林地储备库建立尚不完善未建立,因而允许设立过渡期间。要求,即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各地的储备库提前到今年6月30日之前上报我厅原已建立并经省资源站批准确认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继续有效,7月31日之前我厅将予以批准审核确认。从今年8月1日起一律实行储备库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转报使用相关林地的建设项目前,应按规定建立相关储备库。从 2017年8月1日起,一律实行林地储备库管理,严禁"先占后补、只占不补",未建立相关储备库或储备库不足的,不得申报使用相关林地。涉有使用基干林带和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分别由厅造林处和省林场局审查把关。2017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林地储备库管理,严禁"先占后补、只占不补",未建立相关储备库或储备库不足的,不得申报使用相关林地。

   (二)关于建立储备库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后续管理

  1.总体要求。因林权证是确认林地的法律依据。因此该文件对基干林带储备库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基干林带储备库要在基干林带区位内的非林地中建立,并区分泥岸、沙岸和岩岸。拟进入储备库的补充基干林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林地,即对区位内的非林地划入基干林带首先应变更为林地。二是必须确权发证,即对区位内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后,必须落实确权发证;新造红树林,经验收合格后,且完成确权发证变更为林地的,可作为补充基干林带。同时,该文件对省属国有林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即省属国有林场储备库原则上要在商品林地中建立,且与现有国有林场经营区接壤。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原则上要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中建立。

  2.基本原则。一是占补原则。为严格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该文件规定,在数量上坚持"按需储备、占补平衡",在质量上坚持同区位补进和占优补优的原则。其中征占用使用沙岸基干林带的只能用储备库中的沙岸基干林带补进;征占用使用泥岸基干林带的可用储备库中的沙岸、或泥岸基干林带补进;征占用使用岩岸基干林带的可用储备库中的沙岸、泥岸、或岩岸基干林带补进。 "占优补优"的原则。同时,二是调剂原则。为解决部分县、(市区)在本辖区内确实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基干林带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在本县(市、区)无法平衡的,经双方协调及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省属国有林场储备库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林权须过户到国有林场,并在国有林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3.后续管理。储备库建立以后,加强后续管理十分关键,为此,该文件规定,为做上述三类储备库已建立并经我厅批准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应加强对纳入储备库地块的资源建档、监督管理等后续工作,我厅有关职能部门也将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这些地块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等工作,确保这些地块补得进、管得好。

  (三)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库的要求

   为简化林地申报材料,该文件规定,各地储备库经我厅批准审核确认后,为提高林地审核效率,建设项目需使用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或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以储备库的形式实行"对账式"管理,申报材料中不需一一提供相关"占一补一"材料,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储备库的抵扣或调剂情况即可。相关储备库不足的,各地应提前谋划,按"先补后占"的原则,及时补充储备库并按规定上报我厅批准审核确认。

严禁只占不补或先占后补,各市、县(区)在年底"对账"后,若出现占补不平衡的缺口现象,省厅将停止对该市、县(区)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直至按规定补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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