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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5-10


 

mobile38365365关于印发《mobile38365365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林〔201726

 

林业各单位:

    现将《mobile38365365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obile38365365

                    2017年3月9日

 

 

 

mobile38365365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应急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局应急事务的及时处置,根据《宁化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车辆是指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应急车辆的使用,应急车辆主要保障使用范围如下:

  (一)   突发事件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的,包括林业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自然灾害事件。

2.处置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包括破坏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事件,因山林权属争议、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和上访事件。

  (二)紧急公务

  1.参加省、市、县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临时接到通知或任务后在正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按时到达的。

  2.领取(送达)、移交重要机密、秘密文件的。

  3.财务人员送、取大额现金的,领取重要票据等资料的。

  4.干部职工因公突发重伤、疾病需紧急抢救送医的。

  5.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公务活动。

  (三)重大活动

  1.陪同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及国内外重要客商在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考察等重要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的。

  2.参加上级组织的重大项目现场办公调度活动或现场办公活动的。

  3.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的。

第四条  应急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1.应急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和辖区内的日常公务活动。

  2.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

  3.到能够乘坐动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公具到达的地区公务出行的,一般不得使用应急车辆。

  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调用和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也不提倡私车公用。

  5.确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机关应急车辆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局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

  6.因应急处理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2天内须补办手续。

  7.局办公室负责应急车辆的管理、协调和调度工作。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预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科室(单位)递交的《机关应急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和事情的重要缓急程度进行安排。

  8.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应急车辆;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应急车辆;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将应急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9.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更不得办理私事等。

  10.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由驾驶员负责,并不得报销违章罚款费用。

  11.应急车辆实行定点停发和维修。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带头自觉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接受监督。

  (二)应急车辆的使用定期公开公示,使用的里程、油耗、费用、维修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应急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若与上级车改方案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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